搜索
  • 评论

  • 收藏

  • 微信

    微信扫一扫
  • QQ

  • 微博

  • 定制
    定制属于自己的跨境资讯
    微信扫一扫

三部门印发通知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

摘要:详情请点击。
文章封面


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关税〔2018〕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为促进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行业的健康发展,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现将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单次交易限值由人民币2000元提高至5000元,年度交易限值由人民币20000元提高至26000元。  


二、完税价格超过5000元单次交易限值但低于26000元年度交易限值,且订单下仅一件商品时,可以自跨境电商零售渠道进口,按照货物税率全额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交易额计入年度交易总额,但年度交易总额超过年度交易限值的,应按一般贸易管理。  


三、已经购买的电商进口商品属于消费者个人使用的最终商品,不得进入国内市场再次销售;原则上不允许网购保税进口商品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开展“网购保税+线下自提”模式。  


四、其他事项请继续按照《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6〕18号)有关规定执行。  


五、为适应跨境电商发展,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对《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进行了调整,将另行公布。  本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18年11月29日    



内容来源:财政部网站


解锁更多精彩

中国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

微信号:chcecpa

新浪微博:@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




卖家之家倡导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未经本站授权,任何人不得复制、转载、或以其他方式使用本网站的内容。 鉴于第三方在平台发布信息数量庞大,如发现本站文章或其它信息可能存在侵权行为,请将身份、 版权等证明文件以及相关质询发送邮件至complain@mjzj.com,我们将及时沟通与处理
点赞 {{voteAmount}}
参与评论
禁用 提交

家友评论

{{comment.user.nickName}} (楼主)

{{comment.time}} 回复({{comment.childAmount}}) 点赞({{comment.voteUpAmount}}) 点赞({{comment.voteUpAmount}})

{{childComment.user.nickName}} (楼主)

{{childComment.time}} 回复({{childComment.childAmount}}) 点赞({{childComment.voteUpAmount}}) 点赞({{childComment.voteUpAmount}})

还没有人评论~
没有更多了~

查看更多评论

作者头像

中国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

政策发布、新闻宣传

热门服务商 更多 >
意见反馈
回到顶部
{{fullScreenAd.autoCloseSeconds}}秒后自动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