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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对菲律宾实施有关事宜的公告

跨境资讯通 2023-06-01 17:50
摘要:本公告自2023年6月2日起实施。
文章封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55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根据《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以下简称《协定》)有关规定,《协定》将于2023年6月2日起对菲律宾生效实施。《办法》第二条所述的成员方增加菲律宾,《办法》第十四条所述的《特别货物清单》增加《出口至菲律宾特别货物清单》。


本公告自2023年6月2日起实施。



海关总署


2023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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