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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电商新动力:9810出口退税政策优化解读

唐诚国际财税 2024-11-05 20:02
摘要:本文解读了国家税务总局于2024年9月6日发布的《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出口退(免)税操作指引》,该政策对9810出口退税政策进行了优化,允许企业选择一次性或分批申报退税,简化了海外仓出口退税流程,提高了资金流动性,并有助于更准确地统计跨境电商出口数据,预计跨境电商在外贸总额中的比重将提升至7-10%。#跨境电商退税政策
文章封面


随着全球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跨境电商已成为国际贸易的新引擎。为了适应这一趋势,促进外贸新业态的健康发展,国家税务总局于2024年9月6日发布了《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出口退(免)税操作指引》,对9810出口退税政策进行了重要优化。






一、政策概述


就在上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出口退(免)税操作指引》,对 9810 出口退税政策进行了优化。此政策背景源于跨境电商的快速发展以及海外仓模式在国际贸易中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新政策的主要内容是允许企业选择一次性或分批申报退税。这一举措有效解决了长期以来海外仓出口分批退税手续繁琐、周期长的难点。过去,海外仓出口企业在退税时面临诸多困扰,例如货物在离境时交易未发生,无法确认收入,导致退税时间节点不明确;收到外汇货款的金额与报关单金额不一致,增加了退税难度;各地税务部门对新模式存在认知差异,配套措施和细则不完善。


而新政策的出台,为海外仓出口企业带来了重大利好。一方面,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销售情况选择退税方式,不用等某批货物完全实现销售后再申报退税,可就已经实现销售的部分货物分批申报,提高了资金的流动性。另一方面,有助于海关统计和预测口径下跨境电商出口数据更准确反映真实情况,避免与传统贸易出口混同统计。预计跨境电商进出口在外贸总额中的比重将从目前的 5%提升至 7 - 10%,为跨境电商海外仓出口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二、政策影响


(一)全链条打通

跨境电商海外仓出口报关监管模式全链条的正式打通具有重大意义。“指引”的出台使得海外仓出口数据能够更加准确地反映跨境电商出口的真实情况,避免了与传统的 0110 出口混同统计。过去,“海外仓出口数据是多少说不清”的困扰一直存在,而现在这一问题得到了有效解决。这有助于真实监测中国出口模式结构的转变,让跨境电商进出口占外贸比重的测算数字有望进一步提高到 7 - 10%。例如,全市跨境电商“9810”实际出口企业数同比增长 192.3%,这一数据充分说明了政策对跨境电商发展的积极推动作用。

(二)增长预期

未来一年内,跨境电商海外仓出口同比增长数据预计将有大幅度提升。原先企业采用一般贸易(0110)报关模式出口海外仓货物将会相继改用 9810 模式报关出口。这将有助于真实反映各跨境电商综试区发展成果,各综试区出口业绩从以“9610”为主转为“9610 + 9810”为主。“跨境电商 + 产业带”模式下焕发的外贸新质生产力增长将得到有力的数据支撑。据统计,未来一年跨境电商海外仓出口(9810)同比增长数据有望大幅提升,为跨境电商行业带来新的发展机遇。

(三)操作便利

退税程序便利性与0110基本一致,为海外仓出口企业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企业可通过电子税务局、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和离线版申报系统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这有利于海外仓出口企业顺利切换报关模式转变,真实反映特别是上市跨境电商企业的业务模式,提高跨境电商海外仓出口企业合规水平。






三、退税条件与流程


(一)条件明确

跨境电子商务出口海外仓业务办理出口退(免)税需满足以下条件:首先,跨境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必须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已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备案。其次,出口货物要取得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且与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一致。再者,出口货物实际已经完成对外销售,对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企业属于外贸企业的,购进出口货物取得的进项凭证与出口货物报关单有关内容相匹配。

(二)申报方式

跨境电子商务出口海外仓业务可通过多种方式申报办理出口退税。其中,可通过“电子税务局”、“单一窗口”等在线出口退税申报平台或离线版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办理。以“电子税务局”平台办理为例,具体可通过我要办税–出口退税管理–退税申报途径,并根据企业类别选择免抵退税或者免退税申报,在填列申报数据后,完成数据校验、自检后提交正式申报。


(三)问题处理

在出口退税申报环节数据自检时,若提示“监管方式不存在”,可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处理。如果出口退税申报数据系手工录入的报关单数据,请检查监管方式代码(9810)是否录入错误;如果系申报系统读入的报关单数据,可通过电子口岸查询该报关单信息,点击“重新发送”,待状态栏显示“国税总局已接收”后再开展自检。


(四)增值税申报

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将货物出口到海外仓后,相关出口业务按规定需开具出口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等销售发票,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应以销售发票开具日期所属月份作为增值税申报所属期开展纳税申报。


(五)无票免税政策适用

跨境电子商务出口海外仓业务作为 B2B 出口业务,尚不适用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无票免税”政策。“无票免税”政策系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 号)规定,对综试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零售出口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符合条件的货物,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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