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检察院今年公布了一个跨境电商卖家操控大量广告账号霸屏宣传推广仿品销售的案件。最终,公司老板被判刑11年6个月,多名员工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一年不等。
根据调查,黄某是一家跨境电商公司老板,公司主营类目为手表、服饰等,主要面向海外销售。为提高销量,黄某与A公司签订《用户协议》达成合作,在A公司注册了广告主账户,并通过旗下子账户实现在上述境外平台的广告投放。 然而,黄某公司所售卖的手表产品,竟然是“劳力士”仿品手表,由黄某联系上家对接货源与物流,授意公司员工在境外社交平台投放广告。经审计,通过跨境电商渠道,黄某公司对外销售假“劳力士”手表331块,订单金额46万余元。 在与A公司合作广告过程中,黄某发现A公司与境外社交平台的费用结算存在延迟,即当他向A公司的主账户申请退款后,境外社交平台仍会继续投放广告15分钟至2小时,而这段时间不需任何费用便可零成本宣传。 由于一个公司可以开设的广告账户有限,为薅取更多“羊毛”,黄某购买大量其他公司的营业执照信息注册广告账号,指使员工投放广告成功后立即退款。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短短半年内,跨境电商公司及黄某等人实际控制账号5000余个,以此实现霸屏广告,骗取广告流量费高达5000余万元。 黄某公司的一名员工跳槽至另一家跨境电商公司后,将“薅羊毛”方法带了过去。另一家公司老板武某效仿黄某做法,在2023年1月至3月,通过相同手段控制2000余个账号,骗取2900余万元广告流量费。 由此,黄某和武某,均触犯了刑事犯罪。 黄某、武某在发现A公司广告平台存在结算延迟漏洞后,通过冒用他人营业执照信息、注册虚假广告账户并预留无效联系方式等手段,系统性实施非正常广告投放,上述行为足以证明二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且二人利用平台退款机制反复操作,致使A公司基于错误认识,误判广告投放已结束后同意退款,导致广告流量费最终转嫁至A公司承担,上述犯罪行为全程发生于与A公司的合同履行环节。综上,普陀区检察院认为,黄某、武某的行为已然构成合同诈骗罪。 两家跨境电商公司均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目的是为单位谋取利益,犯罪由负责人决定并授意,员工具体实施,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此外,两家公司并非单纯为实施诈骗活动而设立,因此符合单位犯罪的认定条件。 此外,黄某及其员工销售假冒“劳力士”手表的行为,还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2025年2月27日,经普陀区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被告人黄某犯合同诈骗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五万元。其公司员工韦某等人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一年不等。武某犯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如此“薅羊毛”的黑科技,实则构成合同诈骗罪,老板和员工均需要服刑。代价之大,各位卖家考虑使用各种黑科技时,务必再三慎重。
来源:跨境电商跨境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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