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发布公告,自2026年4月1日起,在全国海关推广跨境电商零售出口(海关监管代码9610)商品跨关区退货模式。
跨境电商企业零售出口的商品在海外发生退货时,不再要求必须退回原出口海关,而是可以灵活选择全国范围内任一海关口岸办理退运进境手续。
该模式于2024年12月15日在北京、深圳、成都等20个直属海关试点,经过一年多试点现已具备全国推广条件。(新华社、国际商报、中国经济网)
海关总署发布公告,自2026年4月1日起,在全国海关推广跨境电商零售出口(海关监管代码9610)商品跨关区退货模式。
跨境电商企业零售出口的商品在海外发生退货时,不再要求必须退回原出口海关,而是可以灵活选择全国范围内任一海关口岸办理退运进境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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